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,许某(mǒu)多次在某市场购入母猪肉,通过剔除肥肉,涂抹牛血等方式将猪肉伪造成牛肉和牛腩。随后低价销往(xiāowǎng)长沙市长沙县某农产品交易市场内的牛肉或猪肉批发、零售(língshòu)摊贩处(chù)。
在某次销售(xiāoshòu)假牛肉时,许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。经查证,许某销售金额达39万元,从中获利(huòlì)约6万元。案发后,经专业机构鉴定,其(qí)销售的“牛肉”竟全为猪源性成分,无任何牛源性成分。
长沙县法院(fǎyuàn)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许某在生产、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,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,不满五十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,并(bìng)处罚金,追缴(zhuījiǎo)其违法所得。
食品安全无小事,诚信经营是根本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(shēngchǎn)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(jùtǐ)应用法律若干(ruògān)问题的解释》中的规定,“以假充真(yǐjiǎchōngzhēn)”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(chǎnpǐn)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本案(běnàn)中,许某将营养价值相对较低、肉质较差的母猪肉通过涂抹牛血(niúxuè)的方式伪造成牛肉对外销售,这种“以假充真”的行为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,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在此,法官提醒:
应把好进货渠道关,保障产品质量,始终牢记诚信(chéngxìn)是经营生命线,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(fǎlǜ)红线。
若发现类似“以假充真”情况,可通过保留购物凭证、拍照留证(liúzhèng)等方法留存证据,维护(wéihù)个人合法权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
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、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(cànzá)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(hégé)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五万元(wànyuán)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下(yǐxià)有期徒刑(yǒuqītúxíng)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(dānchù)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(wǔshíwànyuán)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(qīnián)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(èrbǎi)万元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(xiāoshòu)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(jùtǐ)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(guīdìng)的“在产品中掺杂(cànzá)、掺假”,是(shì)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,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(yāoqiú),降低、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。
刑法(xíngfǎ)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假充真”,是指以不具有(jùyǒu)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次充好”,是指以低等级、低档次产品(chǎnpǐn)冒充高等级(gāoděngjí)、高档次产品,或者以残次、废旧(fèijiù)零配件组合、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(tiáo)规定的“不合格产品(chǎnpǐn)”,是指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。
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(nányǐquèdìng)的,应当委托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(jīgòu)进行鉴定。
来源:湖南省(húnánshěng)长沙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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